新闻舆论监督案例 - 新闻舆论监督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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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案例

年6月初,中国商报记者带领非本报人员赴青海省都兰县采访过程中,随行人员以舆论监督为名,向多家被采访单位索要钱物。在索要未果后,记者及随行人员私自把采访不实的稿件在中国商网青岛频道、中国网交通频道刊发。

年,地方法规首次确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月1日生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法律分析:孙志刚事件是指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新闻报道披露政府执法机关收容拘禁公民孙志刚而致其被殴而死这一事件,推动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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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发展对中国现代社会有何启示?

〖1〗、中国新闻传播史对现代媒体发展和社会影响有以下几个启示: 媒体的角色与责任:中国新闻传播史表明,媒体作为信息传递和舆论引导的重要角色,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在现代媒体环境下,媒体应当承担推动社会进步、传递真实、平衡和有价值的信息,以及监督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2〗、世界新闻史表明,任何国家的新闻舆论监督,都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植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目标,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

〖3〗、扩大公民的民主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新闻媒体该如何发挥作用,这是改革走进“深水区”后,所有媒体人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5〗、中国新闻史研究的发展历程跨越半个多世纪,从起步到成熟,每一步都深受社会历史环境的影响。以下是研究过程中两个关键阶段的启示:首先,新闻事业的充分发展是新闻史研究得以深化的基础。1920年以前,由于新闻事业不成熟,系统研究的缺失是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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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阐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两者的区别

所以,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的区别就在于媒介审判是依靠公众的舆论和想象来破解案件,根本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就可以判断。而媒体监督司法不仅有媒体的舆论,媒体的炒作,还有司法机关会根据这些痕迹还有很多别人想不到的方法来处理案件,致使案件明朗化。

要区分这两者,关键在于其范围和权力边界。媒体监督无处不在,触及社会各个角落,其监督权源于合法信息传播。而媒介审判则是越界之举,媒体无权替代司法进行判决,这样的行为往往侵犯了司法独立和嫌疑人的权益。尽管如此,媒体监督与媒介审判之间并非没有交集。

媒介审判在西方被称为gonzo审判,美国传播学教授戴维阿什德在《传播生态学》写到:“很明显,在我们这个时代,法院和新闻的界限模糊了,因为他们都充当了控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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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舆论监督权冒用滥用”问题

〖1〗、一些真媒体、假媒体,一批真记者、假记者,滥用或冒用舆论监督权,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丑闻”等手段要挟报道对象,对基层单位企业等进行敲诈勒索,谋取不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舆论监督权冒用滥用”问题 新闻媒体被称为“社会瞭望塔”,新闻记者也被誉为“社会良心”。

杨丽娟状告南方周末败诉,法院如何认定其为自愿型公众人物?

紧接着,杨丽娟和母亲在2008年状告南方周末,指责其在父亲为追星梦跳海自杀后发表的文章侵犯了他们三人的名誉权,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一审败诉后,她们选取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丽娟一家作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由于多次主动接受媒体采访,公众对他们有一定的知情权。

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公众人物的活动与公众利益紧密相连,公众有权了解与其相关的信息。在杨丽娟事件中,她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公众人物是她的一部分期望。因此,尽管她的个人隐私受限,但这符合公众人物的特殊定位。利益适度平衡原则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要尊重其人格尊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指出,杨丽娟追星事件因其广泛媒体曝光,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主动与媒体沟通,多次接受采访,自愿成为了公众人物,这自然赋予了公众知情权的合法性。南方周末报社发表的文章,其核心在于剖析追星事件的深层原因,引导公众对这一现象有深入的理解和客观的认识。

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法院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法院认为,南方某报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起诉失败后,怒火中烧的杨丽娟走投无路了,她再次将大肆传播此事的媒体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以损害自己名誉权的名义,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但最终还是被法庭以自愿型公众人物判决败诉。 此后多年,杨丽娟回到了甘肃老家,几乎消失匿迹。 只是不知道,后来她的梦里,是否还会有刘德华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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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最新报道案例,分析在网络时代如何平衡新闻报道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提高新闻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新闻从业者需要具备专业的新闻素养和能力,包括敏锐的观察力、深入的调查能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等,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一阶段:督促实体部门尽快查清事件真相,更要挤压谣言的舆论空间。舆情发生、发酵初期,各种信息爆料会不断地出现在舆论场上,有的为真,有的半真半假,有的干脆全是假的。

危机应对理念 以为的网络舆情应对理念不能满足新媒体信息时代网络舆情应对的需求。工作人员应注重对危机理念的提升,提高应对危机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危机对网友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相关人员要注意对网友恩想的研究,保证工作开展具有针对性,能够准确回答网友的问题,赢得网友的信任。

网络的两面性取决于用它的人。用它的人用好了,好处很多;用到坏处,也会使人误入歧途。我的意见是网络其实没什么,用它时就应注意,便不会轻易入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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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案件

法律分析:孙志刚事件是指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新闻报道披露政府执法机关收容拘禁公民孙志刚而致其被殴而死这一事件,推动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著名案例。

取消暂住证的事件是孙志纲同志,2003用生命取消了暂住证暂住证这个词据说为深圳首创,用以登记外来流动人口,并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服务。这个词语本身蕴涵着生活的流动性。中国“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的第一件展品就是暂住证。

有。通过查询找法网显示,买卖暂住证案件的情节轻,有荣誉证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会对法官的量刑有影响。

办暂住证谎报信息属于违法。如果只是用虚假资料办暂住证,并没有因此引发其它事故或案件的话,只能算作违反当地暂住登记条例,不算刑事案件,也就没有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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