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费用工作人员对费用举报未及时调查核实,或对查实的费用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将受到问责。一旦费用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举报内容及其相关事项,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若其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中提及的《海南经济特区旅游费用管理规定》于2011年1月14日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同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规定旨在对海南经济特区内的旅游费用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与旅行社的合作、费用公示、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和责任。最后,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费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通过实施旅游费用管理规定第十条,不仅维护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 环境,还保障了消费者在主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的权益。政府指导价的设定,以及 对旅游饭店经营者费用制定和备案的严格管理,共同构建了一个透明、稳定且公正的 旅游费用体系,对于促进海南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费用管理规定》对旅游费用的制定、调整、公布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规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进行费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旅游费用的调整应当合理、透明,不得随意涨价,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禁止无证经营,旅行社不得租用无证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范围内运营。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安全责任、服务质量、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强调了经营者的责任,包括车辆所有权、统一管理、安全管理等。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费用管理规定第八条
〖1〗、海南省的政府相关部门正在推动旅游景区和景点逐步采用门禁系统。这一举措旨在提升景区的安全管理与游客体验。同时,政府费用主管部门将会与旅游和税务等部门密切合作,对门票的制作、管理、销售和验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旅游景区景点的定价行为符合规范。具体实施办法将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来制定和发布。
〖2〗、《海南经济特区旅游费用管理规定》对旅游费用的制定、调整、公布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规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进行费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旅游费用的调整应当合理、透明,不得随意涨价,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3〗、第八条:禁止无证经营,旅行社不得租用无证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范围内运营。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安全责任、服务质量、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强调了经营者的责任,包括车辆所有权、统一管理、安全管理等。
〖4〗、第四条第二款作为第〖Fourteen〗、条,修改为:“鼓励外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增加第二款:“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5〗、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旅游安全生产条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测,确保旅游经营和服务安全。旅游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实际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责。
〖6〗、第二〖Fourteen〗、条规定: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旅游业,建设世界旅游消费中心。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免税购物政策,离岛旅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税购物待遇,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费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费用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旅游费用的监测分析,确保每月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此举旨在引导旅游经营者制定合理的费用策略,并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通过调控旅游费用水平,可以保持全省旅游费用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费用管理规定》对旅游费用的制定、调整、公布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规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进行费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旅游费用的调整应当合理、透明,不得随意涨价,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第二款作为第〖Fourteen〗、条,修改为:“鼓励外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增加第二款:“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没有固定摊位,临时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统一划定的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的商品交易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费用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二条 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使用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